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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07-11-05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日本
根据日本国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规定,自2007年11月20日起,申请进入日本国境的外国人在接受入境审查时,必须提供指纹和面部照片,并接受入境审查官的面试。以下人员可以免除:
1、特别永久居留人员;
2、未满16岁人员;
3、进行“外交”或“公务”在留资格活动的人员;
4、由日本国中央政府机构首长(大臣)邀请赴日人员;
5、我持外交、公务护照赴日人员,按照现行的方案要求,在入日本国境时,必须留取指纹;
韩国
11月1日起,申请材料变更如下:
1、公证制度取消,以印鉴证明替代;
2、从前的纳税证明书以纳税事实证明书替代(抬头是6个韩文字母);
3、事业者登记证(副本)以事业者登记证明替代(抬头是7个韩文字母);
4、没去过韩国或去的次数不够多的商务签证申请人,需提供中韩双方合同或业务往来证明;
5、在职证明与派遣信中,在职证明部分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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