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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因公护照收缴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0-04-22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市外办、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公护照遗失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在出访期间保管不当,有的则是回国后未及时上缴单位集中保管等原因造成的。根据中纪委和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公款出国旅游、因公护照收缴率必须达到100%的要求,加强因公护照收缴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因公出国护照收缴与保管暂行规定》,现就做好当前因公护照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7日内必须将因公护照上缴其护照收管单位,作为护照收管单位的省级管理部门7日内、各省辖市外办30日内必须将所收缴的公务护照上缴省外办护照签证处。护照签证处每月将作一次收缴清查工作,每季度将发一次催缴通知。对于逾期不缴的个人,我办将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利用外交部网络予以强行注销,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对于逾期不缴的单位,我办将暂停受理该单位新的因公护照申请。

    二、对于遗失因公护照的个人须由其本人写明遗失经过、并由其护照收管单位核实后报省外办护照签证处,护照签证处将通过内部网络和书面函件报外交部领事司。自上报之日起15天后方可给再次因公出国的护照遗失人颁发一次性一年期因公护照。

    三、对于持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一年多次往返签证的因公护照必须逐一及时收缴到位,以防其擅自出国。四、对于护照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既要追究护照遗失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护照收管单位的责任,并视情暂停受理其个人和所在单位新的因公护照申请。

    特此通知。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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