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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1-03-30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苏外规[2011]187号
各省辖市、县外办,省属国有企业外事机构: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七函〔2011〕232号)和《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我办重新修订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办工作进展顺利,获卡数量逐年上升,位居全国前列,但绝对量尚少,与江苏经济大省、开放大省的地位和企业外向型需求还不相符。各级外事部门要根据外交部《关于加强APEC商务旅行卡宣传推介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外事服务经济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国有和民营企业
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2011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国有和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七函〔2011〕2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外向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
第三条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证件,相当于三年有效多次签证,持卡人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2至3个月,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受外交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本省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工作,包括政策指导、业务管理、检查监督等。市县外办负责本地区申办旅行卡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和民营企业中方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员)。
(二)所属企业重诚信、信誉好、上规模、外向型依存度高。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四)外籍地人员在企业工作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3份)。公函应当说明企业简要概况和具体的申请理由。如果同时为本企业数人申请,可合并在一份公函中申办。
(二)企业基本情况(3份)。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请人个人简历(3份)。包括个人自然面貌、工作简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情况、有无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情况等。
(五)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六)申请人有效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国有企业人员必须使用公务普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份)。护照有效期至少3年半,否则,应重新申办新护照。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外籍地人员由暂住地或企业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八)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3份)。可从省市外办网站下载,不得变动表格的格式、规格。照片需整洁、白底彩色、小二寸,最好与护照一样,用胶棒粘牢。申请人签名须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硬笔,笔划清楚,居中,不要碰触签名框。
(九)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3份)。可从省市外办网站下载,不得变动表格的格式、规格。
(十)国有企业需提供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
第七条 申办程序
(一)申办旅行卡遵循属地办理原则,由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向企业注册地外办提出申请,由注册地外办审核后逐级报请省外办及有初审权的外办初审并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报外交部领事司。
(二)我省由外交部授权初审的单位为:省外办,南京、南通、连云港市外办和苏州工业园区外办。
(三)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然后通过专用网络传输到已加入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审批,经其审批同意后,由外交部领事司为相关申请人制卡和颁卡。
第八条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通过省外办及有初审权的外办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满。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还外交部领事司。
2.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可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旅行卡遗失或更换护照。应及时申请换卡,并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外交部领事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其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2.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
3.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的资格。
4.经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宜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九条 使用和保管
(一)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二)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三)旅行卡不得用于旅游、探亲等非商务活动。
(四)企业注册地外办负责保管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公务普通护照持有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相关外办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七日内,应随同护照交省外办指定的部门保管。
(五)民营企业人员持因私护照赴其他经济体开展业务属因私出境活动,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外办。
(六)各市外办每年应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省外办。
第十条 责任与监督
(一)申办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指定一或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资料,配合外办做好旅行卡有关核查、催交和保管等工作。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应及时报请进行吊销处理。
(二)各省辖市、县(市、区)外办要按照外事为民、高效廉洁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对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必要时应对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制定并落实旅行卡保管、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制度。
(三)省外办将不定期对旅行卡申办、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视情况对相关外办和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和受理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领事司对每张卡收取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费用相同。
根据外交部领七函〔2011〕232号文件规定,本着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外事部门可适当收取受理旅行卡服务费,收费标准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一)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其它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己审批同意,可提前取卡。取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可申请换卡。
(二)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企业注册地外办核查申请人护照原件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第十三条 国有和民营企业人员赴香港和台湾,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外办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09年印发的《关于全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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