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时间:2014-01-02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大 中 小 】 【我要打印】 【关闭】
护照签证信息
(2013)第40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3年12月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分别施行后,我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朝鲜持因公护照来华人员中因工作、学习等事由需办理在华居留证件的人员及拟常驻中国记者,均须在入境中国前办妥相应签证。近接朝方通知,作为对等安排,自2014年1月1日起因公赴朝鲜并停留的下列人员须办理签证或停留延期手续:
一、在朝常驻人员,包括记者、国际航空公司代表、公司代表和中朝合营、合作单位人员,须在入境朝鲜前办妥朝签证。
二、临时赴朝出差人员,如在朝停留超过30天,须办理停留延长手续。
朝鲜外务省、出入国事业局和驻外外交代表机构负责颁发签证及办理居留延期手续。
版权所有:江苏省签证服务中心 Copyright © 2006-2019
VISAJ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