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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

【信息时间:2020-04-03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1、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疫情扩大的现状,日本政府决定在现阶段政策实施的基础上,自3月27日起将进一步扩大拒绝入境措施的范围(下述(3)为新追加地域﹤对于伊朗、意大利、瑞士和西班牙,除已经拒绝入境的地域外﹥)。日本时间3月27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多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除日本时间3月27日0点以前出发这次追加地域的人外)。
(1)新冠肺炎患者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3)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中国湖北省、浙江省
○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冰岛、圣马力诺、伊朗、爱尔兰、安道尔、意大利、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文尼亚、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法国、比利时、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全部地域
(4)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国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乘坐过香港船舶“威士丹号”的外国人。
2、根据以上措施,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的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另外,在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3、伴随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感染扩大,作为日本政府对入境口岸检疫防控对策的彻底强化措施,根据3月26日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对策本部决定,以下11个国家被追加为签证限制措施的对象国。
●此次追加签证限制措施对象的11个国家
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以色列、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巴林
此次追加对上述对象国采取的措施如下。
(1)对象国所在的日本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暂时停止3月27日之前发放的单次、多次签证的效力。
(2)依次停止适用与对象国(菲律宾、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巴林除外)之间的赴日签证免签措施。
(3)以上措施,原则上从日本时间3月28日0点施行,期限暂定为至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更改)。另外,我馆收取的签证费不可退还。
4、从2020年3月9号实施的以下措施期限将延期到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更改)。
(1)暂停日本国驻中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韩国使领馆2020年3月8日前签发的签证效力(包括单次、多次)。
(2)暂停对中国香港(包括BNO护照)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韩国的赴日免签措施。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我馆收取的签证费不可退还。
5、依次停止对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的中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赴日免签措施。
上述措施原则上自日本时间3月28日0点起施行,期限暂定为至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更改)。

此外,在4月30日之前,日本驻以下国家(地区)使领馆签发的赴日单次、多次签证暂时失效:
中国、韩国、《申根协定》成员国、爱尔兰、安道尔、伊朗、英国、埃及、塞浦路斯、克罗地亚、圣马力诺、梵蒂冈、保加利亚、摩纳哥、罗马尼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以色列、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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