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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

【信息时间:2020-04-03 阅读次数: 作者:系统管理员 部门:系统管理部】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注意: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江苏外办签证中心暂停受理赴日签证。何时恢复签证申请根据疫情进展5月份另行通知。
1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疫情扩大的现状,日本政府决定在现阶段政策实施的基础上,自4月 3日起将进一步扩大拒绝入境措施的范围(下述(3)有下划线部分为新追加地域﹤对于中国、韩国,除已经拒绝入境的地域外﹥)。日本时间 4月3日 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多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1)新冠肺炎患者
(2)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3)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 14 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 亚洲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韩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
○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 北美洲地区
美国、加拿大
○ 中南美洲地区
厄瓜多尔、智利、多米尼克国、巴拿马、巴西、玻利维亚
○ 欧洲地区
冰岛、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安道尔、意大利、英国、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北马其顿、赛浦路斯、希腊、克罗地亚、科索沃、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捷克、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匈牙利、芬兰、法国、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波苏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罗马尼亚、卢森堡
○ 中东地区
以色列、伊朗、土耳其、巴林
○ 非洲地区
埃及、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毛里求斯、摩洛哥
(4)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国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2 根据以上措施,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 14 天内有上述 1(3)的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另外,在 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 6 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
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 3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2020年4月3日
                                 江苏省签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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